准入标准

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研发单位。优先考虑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合作方以及与清华大学、清华美院有长期科研合作单位,原则上不属于“全新设立的公司”。

  • 1符合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理念
  • 2成立2年以上,且在合作领域有2年及以上业务基础
  • 3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
  • 4有专项任务和经费来源
  •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、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
  • 6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至少3年的合作研发计划